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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攜帶上機的物品禁止手提必須托運的物品禁止攜帶入境的物品
禁止攜帶出境的物品旅客攜帶電訊管制物品旅干擾飛航通訊器材種類

禁止攜帶上機的物品

易燃品類:
 如汽油、柴油、去漬油、煤油、罐裝瓦斯(丁烷)、噴漆、油漆、大量塑膠製簡易打火機、工業用溶劑、火柴等,及其他於常溫下易燃之物品。
高壓縮罐:
 如殺蟲劑、潤滑劑、瓦斯罐、充氣後之潛水鋼瓶等以高壓充填之瓶罐類物品(病患旅程中所需之醫療用氧氣瓶、操縱義肢用之二氧化碳瓶,裝填量在二三○公克以下者得攜帶上機)。
腐蝕性物質:
 如王水、硫酸(鉛酸電池)、硝酸、鹽酸、苛性鈉、水銀、氟化物及其他具腐蝕作用物品。
磁性物質:
 如永久磁鐵等會產生高磁場之物質。
毒性物料:
 如各類具有毒性之化學原料、毒氣、氰化物、除草劑、農藥及活性濾過性病毒等。
爆藥:
 如C4、TNT、CEMTEX、PETN、代那邁、特出兒、硝化甘油、黑火藥等軍、商用、急造爆藥、各類引信、雷管、底火、煙火、鞭炮及照明彈等 。
具防盜警鈴裝置之公事包及小型手提箱。
強氧化劑:
 如漂白粉(水、劑)、工業用雙氧水等易產生劇烈氧化作用物質。
放射性物質:
 如鈾二三五、鈾二三八、碘一三一、銫一三七、鈷六十、氘、氚等本身具游離幅射能量之物質、核種。
其他依國際空運協會規範之影響飛航安全物品。
 


 

禁止手提必須托運的物品

旅遊用品類:
 髮膠、定型液、醫用含酒精之液態瓶裝物、防蚊液等,每瓶不超過○.五公升(斤),總量不超過二公升(斤)者,得托運上機(旅客得隨身攜帶一瓶不超過○、二五公升之髮膠或定型液)。
含酒精類飲料:
 在完整包裝(未開封)狀況下,酒精度(%VOL.)不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得攜帶總量五公升以內上機,超過五公升或酒精度超過百分之七十者必須托運。
工具棍棒類:
 各種質料之棍棒、棒球棒、高爾夫球桿、釣魚竿、鋤頭、鎚子、螺絲起子、鋸子、水果刀、剪刀、菜刀、西瓜刀、生魚片刀、開山刀、鐮刀、鑿子、冰鑿、大型魚鉤、鐵鍊、厚度超過○.五公釐之金屬尺、長度超過五公分之金屬釘、飛鏢、強力彈弓、運動用弓箭、觀賞用寶劍、防身噴霧器、滅火器、玩具槍等可能轉變為攻擊性武器之物品,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槍炮彈藥管制條例所屬之各類槍械、彈藥、刀械類武器。
其他可能影響飛航安全物品。
 


 

禁止攜帶入境的物品

偽造之貨幣、證券、銀行鈔券及印製偽幣印模。
賭具及外國發行之獎券、彩票或其他類似之票券。
有傷風化之書刊、畫片及誨淫物品。
宣傳共產主義之書刊及物品。
合於大陸土產限量表以外之人陸地區生產、製造、加工、發行或製作等之物品(外籍旅客及華僑攜帶上開物品入境者,須將該類物品事先分開包裝,在入境旅客申報單上列明,並得免費寄存於民用航空局倉庫內,直到離境時再行攜帶出境,其保管期限為45日)。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藥、毒氣、刀械、子彈、炸藥以及其他兵器。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所有非醫師處方或非醫療性之管制物品及藥物(包括大麻煙)。
槍型玩具及用品。
侵害專利權、圖案權、商標權及著作權之物品。
其他法律規定之違禁品。例如:土壤、未經檢疫或從疫區進口之動植物及其產品等。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產品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口。
 


 

禁止攜帶出境的物品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印書籍之底版。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影(音)光碟片及電腦軟體(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古董、古幣、古書等。
槍械(包括獵槍、空氣槍、魚槍)、子彈、炸藥、毒氣刀械及其他兵器。
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依其他法律禁止出口之物品(如:偽禁藥、動物標本、果樹苗等)。
保育類野生動物、珍貴稀有植物及製產品者,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出口。
 


 

旅客攜帶電訊管制物品

電信器材部份:
 凡旅客攜帶電訊管制器材入出境、須先向交通部電信局領取電訊器材進口護照或出口憑證,持向中正國際機場會同海關辦理查驗手續,簽章放行。
電信管制器材項目:
 (1)整架收發信機。
(2)發射機。
(3)接收機。
(4)對講機。
(5)搖控器。
(6)汽車行動無線電話。
(7)雷達。
(8)無線電麥克風。
(9)能構成干擾或具有發射性之電機。
(10)反測速器。
(11)電信加密器。
 


 

旅干擾飛航通訊器材種類

適用範圍:
 搭機旅客於關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佈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艙門止,須遵守下列規定:
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8.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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